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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近日,蛟河法院收到了一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,经立案庭审查后发现,这是一起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2024年,辽宁市民小王在白城市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,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订车款一次性付清,且合同上明确注明该车辆不属于事故车,如发生纠纷,由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,则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在被告白城市某公司将车辆交付于小王使用的两个月内,小王发现案涉车辆总是出现各种故障,遂去修理厂进行维修,但被工作人员告知涉案车辆为事故车,无法进行维修且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。遂小王以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由,向蛟河法院提起诉讼。
【法院认为】
本案中,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,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。但蛟河市并不是原被告任意一方的住所地,也不属于合同履行地,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本院是合同的签订地,并与本案并不存在实际联系,故双方约定无效,驳回其在网上递交的诉讼材料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【法官释明】
合同约定管辖并不是万能的,不是能够随便约定的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,在合同类纠纷中,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不明确或在签署时没有注意,为后来的维权增加的困难,因此,在确定协议管辖时,要注意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,避免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