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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,深入了解纠纷症结。一方面,建筑公司表示,为按时完成砂石路修建,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工程验收合格后,却迟迟拿不到工程款,这已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;另一方面,该村负责人坦言,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,而是村集体近期资金周转困难,暂时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额款项,希望能与建筑公司协商解决。
考虑到双方此前并无根本性矛盾,且砂石路的建成改善了该村的交通条件,为村民出行带来了便利,若简单判决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,不利于乡村和谐发展。承办法官秉持“调解优先、案结事了”的原则,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。
调解过程中,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,向该村负责人详细解释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,明确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,同时也向建筑公司说明该村的实际困难,希望双方能互相体谅、各退一步。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,双方逐渐放下分歧,愿意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和解。
最终,在法官的见证下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该村同意分三期支付6万元工程款,分别于每年年底支付2万元,直至款项全部付清。
调解协议签订后,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,该村负责人承诺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,建筑公司也表示理解村集体的难处,愿意等待款项分期支付。
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,不仅高效化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,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,也为该村缓解了资金压力,达到了“双赢”的良好效果。未来,蛟河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,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,为优化营商环境、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