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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蛟河法院聚焦农业产业发展痛点,成功调解一起因五味子鲜果损耗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。法庭以“调解优先、兼顾多方”为原则,不仅化解了当事人间的矛盾,更守护了农业产业的稳定发展,用司法实践赢得群众好评。
时间回溯至2018年,浙江籍商人孙某与本地村民陈某、张某、程某达成合作共识,共同出资30万元租赁29亩土地,开启五味子种植产业。合作初期,四人依据各自优势明确分工:孙某负责资金统筹与市场对接,陈某牵头田间管理,张某、程某则协助日常种植工作。在四方的共同努力下,五味子产业逐年稳步发展,前期收益分配均按出资比例顺利执行,合作氛围融洽。
然而,2024年五味子采收季的一场意外,打破了多年的合作平衡。当年采收期内,54000斤五味子鲜果在储存与运输环节出现10%的腐烂损耗。对于这部分损耗的处理,四方首次产生严重分歧:陈某认为,损耗属于产业经营中的合理成本,应从总收益中扣除损耗后再按比例分配利润;孙某则坚持,损耗并非因自身管理问题导致,且事前未约定损耗承担方式,不应扣除损耗,要求按实际采收量全额核算收益。双方各执一词,经过多轮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,矛盾逐渐升级。最终,孙某以“无法继续实现合伙目的”为由,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合伙合同,并要求陈某、张某、程某返还其2024年投资款50091元及应得利润分成49006元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并未急于进入庭审程序,而是先从“厘清事实、化解心结”入手。通过多次与四方当事人单独沟通,法官发现:一方面,孙某对损耗产生的原因存在认知偏差,误以为是陈某管理不当导致;另一方面,陈某虽认可需支付收益,但因对损耗承担比例有异议,迟迟未推进款项结算,双方矛盾的核心实则是“信任危机”与“事实误解”。
为查清损耗产生的客观原因,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,前往案涉五味子种植地开展实地调查,并联系当地村书记核实情况。村书记证实,2024年7月末,种植地所在区域遭遇罕见洪涝灾害,持续降雨导致土壤湿度异常,不仅影响了五味子鲜果的成熟度,还增加了采收后的储存难度,周边其他五味子种植户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鲜果损耗,这一情况印证了案涉损耗确属自然灾害引发的合理经营风险,而非人为管理问题。

在掌握关键事实后,法官结合五味子产业特性进一步分析。五味子作为多年生藤本植物,一次定植可连续受益15-20年,目前案涉果林正处于盛产期,若简单判决解除合同,不仅会导致四方前期投入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付诸东流,还可能使成熟的农业产业停滞,既损害当事人长期利益,也不利于地方农业经济发展。基于此,法官确定“以调解促和解”的办案思路,分两步推进纠纷化解。
第一步,针对孙某的认知误区,法官通过“摆事实、讲法律”的方式,向其详细说明洪涝灾害与鲜果损耗的因果关系,并出示村书记的证言及周边种植户的情况说明,让孙某直观了解损耗产生的客观必然性,逐步化解其对陈某的误解;第二步,聚焦陈某的顾虑,法官从“合伙责任”与“产业延续”角度出发,向其解读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合伙合同“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”的规定,明确其作为田间管理负责人,有义务及时与其他合伙人沟通损耗情况并推进收益结算,同时提醒其若因拖延结算导致矛盾扩大,可能面临更多法律风险。

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,四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,重新正视合作情谊与产业价值。最终,在法庭的主持下,四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解除合伙协议,陈某分别给付孙某盈余款55000元、程某5571元、张某5571元;现有五味子果林按15份平均分配,陈某得8份、孙某得5份、张某与程某各得1份。该结果既兼顾了各方利益,又最大程度减少了产业损失,四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。

调解协议履行后,孙某专程向法庭送来感谢信,称“法官不仅帮我要回了应得的收益,还保住了果林的价值”。同时,陈某也表示,将按照协议管理分得的果林,未来希望能与其他种植户良性合作。
此次纠纷调解,是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践行“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”工作理念的生动体现。法庭在办案过程中,既坚守法律底线,又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的特殊性,通过“释法明理+利益平衡”的方式,实现了“案结、事了、人和”的办案目标。未来,蛟河法院将继续聚焦辖区农业产业发展需求,主动延伸司法服务,为优化营商环境、保障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。
投稿:谭雄英
校对:卢雨芯